1. 民事婚姻和宗教婚姻根据西班牙法律,民事婚姻和宗教婚姻均合法。18 岁以下人士在西班牙不得结婚。 - 民事婚姻:根据西班牙民法典的原则,结婚同意书必须交给相应的官员。婚礼将由民事登记处的法官、市长或经授权的官员或驻外民事登记处的外交官主持。
- 宗教婚姻:西班牙可举行天主教、新教和犹太教婚礼。教堂在婚礼后颁发的结婚证书必须在西班牙民事登记处登记,才能获得正式结婚证书。
2. 所需文件如果您计划在西班牙结婚,请注意您需要以下文件: - 你的护照
- 出生证明原件
- 结婚申请表
- 证明双方是单身的证明。表格可从您所在国家的民事登记处获取
- 如果以前结过婚,需提供最终离婚判决书或死亡证明的原始文件。
- 居住证明:如果您不是居民,您可以在领事官员面前签署一份宣誓书。
- 领事铭文证书:可从您的大使馆或领事馆获得。
安排天主教婚礼时也需要洗礼证书。必须向主持仪式的牧师出示所需文件。 所有来自西班牙境外的文件均须正式翻译成西班牙语并经过合法化。 3. 婚姻条款这是婚姻双方为建立、变更或替代婚姻财产制度而达成的协议。 虽然西班牙的配偶没有义务建立婚姻条款,但如果他们愿意这样做,则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结婚证书应在公证人面前颁发
- 配偶双方可以在结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婚姻条款。
- 婚姻合同必须在西班牙民事登记处登记。
- 婚姻条款应当确定夫妻财产制度。
一般而言,西班牙婚姻适用的财产制度是由新娘和新郎在婚姻条款中确定的。因此,如果没有达成任何协议,则适用共同资产婚姻财产制度。除了西班牙地区法律规定不同制度的社区,如加泰罗尼亚、阿拉贡、巴利阿里群岛、巴斯克地区和纳瓦拉等自治区。 4. 西班牙婚姻财产制度婚姻财产制度可以定义为关于婚姻财产的综合规则。 配偶双方可通过制定婚姻条款来商定其财产制度。如果未达成任何协议,则将适用共同资产婚姻财产制度,但西班牙地区法律规定不同制度的社区除外,例如加泰罗尼亚、巴利阿里群岛、巴斯克地区和纳瓦拉等自治区。 西班牙有三种类型的婚姻财产制度。 这些只是一般准则,而不是法律的明确陈述,有关法律应用于个案的所有问题都应直接咨询西班牙律师,他可能会为您提供更适合您目的的财产制度的建议。 4.1 夫妻共同财产制共同财产 (regimen de gananciales) 是西班牙最常见的婚姻财产制度。如果没有签署婚前协议,配偶双方将自动按照该制度结婚。在西班牙自治区,如果地方法律规定必须适用不同的经济制度,则应在婚姻条款中明确规定共同财产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夫妻在婚姻期间获得的所有财产和权利均属于共同所有。配偶双方各拥有这些共同财产的一半,且不分割。离婚时,配偶双方均有权获得这些共同财产中的自己份额。 共同财产包括配偶双方在约定共同财产制时所拥有的一切财产和权利,配偶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这些财产是配偶双方劳动的成果,以及配偶双方获得的各种收益。 单独所有的资产包括: - 婚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或者婚姻结束后通过个人赠与、继承或遗赠获得的财产。
- 当配偶一方独立地从事职业时,从事职业活动所必需的资产。
- 通过代位其他专有权取得的资产。
- 因受伤而支付的赔偿金额
上述资产归各方各自所有。 夫妻应以共同财产供养家庭。共同财产的负债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各种原因所欠的所有债务。 配偶双方应当共同管理共同财产。 下列情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解除的情形: - 婚姻解除,例如由于配偶一方死亡。
- 婚姻何时被宣告无效。
- 当法律上的分居是通过法院判决来实现的。
- 当配偶双方通过订立婚姻条款同意不同的财产制度时。
- 当配偶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时。
- 当配偶一方因抛弃家庭而受到谴责时。
- 当存在法院判决确定一方配偶失踪时。
当夫妻共同财产被解除时,必须分割财产,从剩余的共同财产中扣除相应的债务。之后,在缴纳房产转让税和资本利得税后,必须在土地注册处重新命名该房产。 4.2 夫妻独有财产制度根据《婚姻财产分割制度》(Rí©gimen de Separación de Bienes),每个配偶都拥有婚前和婚后获得的财产。任何一方配偶出售或出租其资产都无需征得另一方同意。 承担家庭义务的一方有权从另一方配偶处获得经济补偿,该补偿由司法机关在经济婚姻关系解除时决定。 如果对某项资产或权利属于哪一位配偶存在疑问,则应理解为该资产或权利属于夫妻双方,且不得分割。 夫妻双方将按照各自的收入比例共同承担家庭的生活费用。 此制度适用于夫妻双方在婚姻条款中明确约定或婚姻所在地的西班牙自治区地方法律有此规定的情况。 每个配偶仅对其所承担的义务承担责任。 4.3 夫妻共同利润分享制度4.3.1 概述利润分享婚姻制度(Rí©gimen de participación de bienes)规定,在制度终止时,任何配偶均有权参与或分享另一方配偶在该制度有效期间所获得的利润。 夫妻双方均有权管理、享有和自由处置各自的财产以及在本经济制度运行过程中获得的财产。 该制度可因与共同财产制度相同的原因而消灭。在该制度消灭时,任何配偶均有权分享或分享另一配偶在该制度有效期间所获得的收益。 4.3.2 积分如何确定?终止该制度后,利润将按夫妻双方最终财产与初始财产之间的差额计算。利润应按夫妻双方相同比例分享,即每人 50%。 经计算,少取得利润的配偶一方应当获得其本人利润与另一方利润之间差额的一半。 如果只有配偶一方获得利润,另一方有权获得该利润的一半。 配偶双方可以召集不同于一半的利润分享计划,只要该计划是相互且平等地为任何一方设立的。 4.3.3 参与抵免应如何支付?参与债权应以现金支付,但债务人可向司法机关请求延期支付债权。延期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并应支付参与债权及利息。 参与债权也可以经利害关系人协议或者司法机关决定,以赠与特定资产的方式支付。 如果债务人无力清偿参与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而无偿作出的任何处分以及欺诈其自身权利作出的任何处分。这些行动在制度终止后两年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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