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04 年 4 月 29 日关于欧盟公民及其家庭成员在成员国境内自由迁徙和居住的权利的第2004/38/EC 号指令。
- 2 月 16 日第 240/2007 号皇家法令,涉及欧盟成员国和欧洲经济区协定其他缔约国公民在西班牙入境、自由流动和居住。
- 7 月 9 日 PRE/1490/2012 号命令,规定了 2 月 16 日第 240/2004 号皇家法令第 7 条关于欧盟成员国公民在西班牙入境、自由流动和居住的适用规则以及《欧洲经济区协定》的其他缔约国。
- 陪同或会见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其他缔约国的公民,有权居住三个月以上,因为他们是受雇或自营职业者,有健康保险和足够的经济能力单位家庭,或者是有健康保险且家庭单位有足够资源的学生。
- 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其他缔约国的公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是西班牙的受雇工人,或
- 在西班牙成为自营职业者,或
- 为自己和家人提供足够的经济来源,以免在居住期间成为西班牙社会救助的负担。您还必须提供在西班牙或其他国家/地区签订的公共或私人健康保险,该保险在您居住期间在西班牙提供的承保范围相当于国家医疗系统提供的承保范围。对经济能力是否充足的评估将根据个人情况进行,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会考虑申请人的个人和家庭情况。拥有的资源超过国家总预算法每年规定的数额,以产生获得非缴款福利的权利,或
- 是一名学生,就读于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或资助的公立或私立中心进行学习或职业培训,并拥有在西班牙或其他在西班牙提供全面保险的国家签订的公共或私人健康保险,并负责声明您有足够的经济资源供自己和家人使用,不会在您居住期间成为西班牙社会援助的负担。
与联盟公民有以下关系:
- 如果您是学生的家庭成员,您可能是:
- 配偶,只要婚姻或离婚的协议或无效声明尚未撤销。
- 与你们有类似于婚姻结合的同居关系并在联盟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区缔约国设立的公共登记处登记的夫妇,前提是该登记尚未被取消,该登记必须得到充分认可。在任何情况下,结婚和登记为登记夫妇的情况都将被视为互不相容。
- 联邦公民或其配偶或登记伴侣的子女,只要婚姻或离婚的协议或无效声明尚未撤销,或夫妇的登记已被取消,且未满二十一年年龄或超过所述年龄的人由您照顾,或无行为能力。
- 在原籍国负责该联盟公民或与该联盟公民共同生活的任何家庭成员。如果能够可靠地证明在原籍国连续同居 24 个月,则视为已获得同居资格。
- 因严重健康或残疾原因而必须由联邦公民负责其个人护理的任何家庭成员
- 未注册的事实上的伴侣,通过证明持久关系的存在,充分证明与您保持着稳定的关系。无论如何,如果能够证明婚姻同居至少连续一年,就可以理解这种联系的存在,除非他们有共同的后代,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有正式证明稳定同居的证据就足够了。无论如何,婚姻和伴侣关系的情况将被视为彼此不相容。
- 在其他情况下可能是:
- 配偶,只要婚姻或离婚的协议或无效声明尚未撤销。
- 与你们有类似于婚姻关系的同居关系并在联盟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区缔约国设立的公共登记处登记的夫妇,前提是该登记尚未被取消。在任何情况下,结婚和登记为登记夫妇的情况都将被视为互不相容。
- 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公民或其配偶或注册伴侣的直系子女,只要婚姻关系无效的协议或声明、离婚或尚未撤销,或登记为夫妻已被取消,年满二十一岁的未成年人,或超过上述年龄并由他或她照顾的人,或无行为能力。
- 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公民或其配偶或由他或她照顾的注册伴侣的直系祖先,前提是婚姻关系无效的协议或声明或离婚尚未撤销,或登记已被取消。
- 在原籍国受欧盟公民抚养的任何家庭成员。
- 与联邦公民一起生活在原籍国的任何家庭成员。如果能够可靠地证明在原籍国连续同居 24 个月,则视为已获得同居资格。
- 任何家庭成员,由于严重的健康或残疾原因,绝对有必要由联邦公民负责个人护理
- 未注册的事实上的伴侣,通过证明持久关系的存在,充分证明与您保持着稳定的关系。无论如何,如果证明婚姻同居至少连续一年,则可以理解这种联系的存在,除非他们有共同的后代,在这种情况下,充分证明稳定共存的认证就足够了。无论如何,婚姻和伴侣关系的情况将被视为彼此不相容。
可以理解的是,由欧盟公民提供经济支持并且需要物质帮助来满足其基本需求的家庭成员负责。这种依赖性必须发生在原籍国。
注:一般情况下,提交申请时必须提供文件副本,并出示原件。
- 正式格式的申请表(EX-19)一式两份,由联盟公民的家庭成员正确填写并签名。
- 家庭成员的完整有效护照。如果已过期,则必须提供副本和续订请求。
- 证明与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公民存在家庭关系的文件
- 对于未登记的夫妇,需提供证明他们构成稳定夫妇的文件,证明存在持久的纽带,以及婚姻同居时间的合理性,或在适用的情况下,共同后代的出生证明。
- 如果您是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公民的子女,或者您的配偶或年满 21 岁的注册伴侣的子女,请提供证明您作为受抚养人或受抚养家庭成员的身份的文件。
- 如果您是未成年子女且不与父母双方居住在西班牙,请提供证明您作为欧盟公民或其配偶或注册伴侣的受抚养人或受抚养家庭成员身份的文件
- 如果您是联邦公民或其配偶或注册伴侣的直系亲属,请提供证明您作为受抚养家庭成员的身份的文件
- 西班牙公民的 DNI 或他们陪同或将要会面的联盟公民的登记证明
- 如果是家庭的另一名成员,需提供证明亲属关系和依赖性的文件,或者证明他们在原籍国与联邦公民一起居住,或者存在严重的健康或残疾原因。
- 根据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公民满足的条件:
重要提示:当提供其他国家的文件时,必须将其翻译成西班牙语或提交申请地区的共同官方语言。
对于欧盟标准表格,根据保护它们的共同体法规的规定,不需要翻译或合法化。例如:医疗保健型号 S1、E109、E121...
另一方面,每一份外国公共文件都必须事先经过在该文件签发国具有管辖权的西班牙领事馆的合法化,或者在适当的情况下,由外交与合作部进行合法化,除非上述情况除外。该文件已根据 1961 年 10 月 5 日的《海牙公约》由签发国主管当局加注,除非该文件根据国际公约免于合法化。
有关文件翻译和认证的更多信息,您可以查阅相应的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