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谈到结婚时,就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应该选择哪种婚姻财产制度,以及是否有必要去公证处签署婚姻合同,因为根据结婚地点的不同,主要财产制度将是婚姻或分居的制度。尽管在实践中人们认为分居制度意味着夫妻双方只管理自己的资产,没有任何共同点,但有必要停止妖魔化这种制度。 1- 资产分离制度何时存在? A) 经双方同意: 抛开那些以财产分割制度为主要制度的自治区来说,事实是,如果未来的配偶希望这种制度来统治,他们必须去公证处并签署封锁婚姻协议,一旦结婚,经济规范你们婚姻的制度将是财产分割制度。 尽管如此,配偶可以选择在共同财产制度下结婚,并修改相同的固定婚姻关系,如果由于分居,还需要签订婚姻协议并修改上述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清算之前的共同财产。 在这两种情况下,《刑法》第 1328 条所载的限制均适用,该条规定“任何违反法律或良好习惯或限制配偶双方权利平等的规定均无效。” B) 根据法律规定 尽管在实践中这种情况很少发生,但未来的夫妇有可能在结婚前去找公证人,并在婚姻协议中规定他们不希望财产制度在他们之间进行管理,但没有具体说明他们想要哪种制度。 在这种情况下,《民法典》第 1435.2 条规定,“如果配偶双方在婚姻协议中同意,双方之间的财产不受共有财产管辖,且未明确规定其财产必须受管辖的规则,则配偶之间的财产将被分割”。 ”。 同样,如果婚姻继续,共同财产或参与制度终止(由于任何可预见的原因),则财产分割制度将适用,除非利害关系方本身声明他们想要不同的制度。 C) 配偶之一的债务 如果配偶以共同财产结婚,其中一方有自己的债务,但没有足够的私人资产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扣押共同财产。 然而,另一方配偶可以要求对债务人配偶对应的部分进行上述扣押,从而有必要解除婚姻伙伴关系。 一旦上述解散发生,财产分割制度将在配偶之间生效,除非非债务人配偶在三个月内在公共文件中选择开始新的共同财产。 2-资产分离制度的常见影响 财产分割制度对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资产有一系列规则: - 配偶双方在开始该制度时所拥有的资产将属于其所属配偶。
- 婚姻存续期间,配偶双方以任何头衔获得的资产将属于其所属配偶。
- 配偶双方的资产将由其所属配偶管理、享有和享受。
- 当无法证明财产属于谁时,可以理解为该财产属于配偶双方各一半。
- 面对配偶双方的债权人,他们只能追索自己的资产或夺取这些物品的不可分割的一半。
- 房屋工程将被视为对费用的贡献,并有权获得法官将在分居制度终止时在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表明的补偿。
这是与建立补偿性养老金的共有财产制度的主要区别。 - 如果他们获得共同财产,这将由普通社区管理,并形成 proindiviso。
这对于必须清算的共同财产来说是一个优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存在共同资产,则有必要消除proindiviso。 3-配偶对婚姻财产的限制。 尽管有上述规定,并且事实上配偶双方均管理和处置自己的资产,但某些婚姻资产仍存在一系列限制: - 处置家庭惯常居所和日常使用的家具的权利,即使这些权利仅属于配偶一方,也需要征得双方同意,或者在适当情况下需要司法授权。
上述意思是,虽然适用资产分割,且房屋仅属于配偶一方,但出售时需征得另一方同意。 现在,这一限制仅适用于惯常居所及其嫁妆,不能推断到第二居所。 - 如果婚姻继续存在,且配偶一方死亡,则构成配偶共同惯常居所嫁妆的衣服、家具和财物将赠予幸存一方,不计入其信用,且无论其是否房子属于谁。珠宝、艺术、历史和其他具有非凡价值的物品将不被理解为包括在内。
|